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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の近代化における翻訳の影響と異なる時期の特徴
吉田, 慶子 ・ ヨシダ, ケイコ ・ YOSHIDA, Keiko
- 刊行年
- 2019-03-01
- 収録
- 『語学教育研究論叢』 36 pp. 55-69
- 出版
- 大東文化大学語学教育研究所
- 言語
- 日本語
- crid
- 1050002213032593408
- uri
- https://opac.daito.ac.jp/repo/repository/daito/52608/
- ndl_bib_id
- 029564771
- naid
- 120006796676
- issn
- 0911-8128
- ndl_bib
- R000000025-I014360004372583
- URL
- https://cir.nii.ac.jp/crid/1050002213032593408
要旨
19世纪开始进入近代法的时代。亚洲国家只有具备近代西方法制的国家才能与欧美各国列强建立平等外交关系,其他的国家或沦为欧美列强的殖民地,或被迫不得不接受不平等条约。在这样的状况下,日本通过明治维新大规模翻译、移植西方法律,先行选择了脱亚入欧的道路。一方面,没有赶上时代潮流的中国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脱离半殖民地的困境,迫于救国强国的目的不得不以翻译为媒介引进日本和德国法迈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步伐。本稿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程以萌芽期、准备期、形成期和吸收期进行时代划分。萌芽期为1830~64年鸦片战争前到《万国公法》出版;准备期从1864年的《万国公法》出版之后到1902年;形成期从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延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直至清朝崩溃;而吸收期为1912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约100年期间,以日中法律文化交流为中心,重点考察各时期的翻译活动的手法和特征以及对现代所带来的影响。
主題
この書誌の出所
- cinii— 1050002213032593408(2026-08-13取得)
- ndl— R000000025-I014360004372583(2026-08-13取得)
引用キー: 吉田2019中国法の近代化におけ